增值税免税优惠总结,会计学起来!
2108第一类 农业相关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 目 录
一、财务人员必备的涉税法律知识
二、财务人员必备的其他法律知识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常见的风险点
四、合同审核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财务人员必备的涉税法律知识
(一)财务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偷逃税款的法律风险:
1.行政责任:偷税——《税收征管法》63条
行为后果: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逃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条
案件链接:范某某偷税案:补税、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人民币。
思考:范某某为什么没有被处以刑事处罚?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3)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4)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偷税VS避税VS筹划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的“三性”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什么是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 、印章、货物数量 、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
接受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
不利后果: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已抵扣的进项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基于是善意取得的缘由,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果对方走逃失联无法补开如何处理?
增值税:凭票抵扣,进项税转出。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应当在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换开。如果因对方注销走逃失联等原因,无法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如何防范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上游企业出现以下异常行为,需要纳税人格外谨慎: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短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二、财务人员必备的其他法律知识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郑某正在烟台某会计公司做财务工作,管理着许多家公司破产清算的账目。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她一再动用了手中几家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先后挪用了资金600多万元。
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其分别退赔给烟台某公司破产清算组人民币513万元,烟台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组人民币85万元,山东省烟台某公司破产清算组人民币5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X公司分公司由贾某某、刘某等多名市场部门工作人员,以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资料、组织推介会、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公司经营模式,以吸收社会公众向公司投入钱款。孙某某是广东X公司派驻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由其经手收取了189名客户的钱款计42,930,960.00元。
检察院指控:孙某某作为单位财务负责人,协助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虽身为广东X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财务人员的职业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财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的风险:
1.执业生涯限制:违反《会计法》42条,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董监高任职资格限制: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常见的风险点
合同的定义及原则:
(一)合同条款的风险点: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型钢材若干吨
2.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型钢材1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但是没有约定是送货上门,还是上门提货。(当地的交易习惯为送货上门)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规定: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购买A型钢材若干吨”是没有办法确定需要购买的数量的。故: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2.双方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达不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送货上门”这种交易习惯履行。
(二)要式合同的风险点:
韩某是一名下岗工人,听广播得知张某有辆出租车要夜班出租后,找到张某进行商议,达成租赁协议:该车夜班由韩某承租,每晚交租金50元,租前一次性交清租车押金1500元,同时口头约定,如韩某不能租赁一年以上的话,就不退还1500元押金。后来,韩某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当天他告知张某不再继续承租此车,并于两天后把车还给张某,向其索要1500元押金。张某认为韩某只租赁3个月,违反了双方达成的长期承租的口头协议,拒绝退还押金。几经协商未果,韩某把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韩某与张某的口头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合同,韩某有权随时解除,遂判决张某返还韩某押金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第232条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三)格式合同的风险点:
《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国语言的艺术:
1.中国队大胜美国队VS中国队大败美国队
2.如果明天开刀的是老王,我就送你一块手表
3.张三借李四一万元钱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2020年7月1日,市民小朱在团宝网上看到“玛莎婚纱摄影” 的一次团购活动,影楼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注明:只需9.9元,就能拍摄原价299元的全家福写真,其中包含了精拍30张照片、提供服装等服务,遂缴费预订了全家福照。次日,小朱一家人到玛莎婚纱摄影拍摄全家福时,工作人员告知,在他们影楼的定义里,“全家福”一定要有父母双方和小孩,这才能算是全家福。像小朱这样的单亲家庭,则属于“亲子”,不在团购的服务范围之内。
《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合同效力的风险点:
陈在向运朝公司购房(3套)时,交付定金60000元(每套2万元),运朝公司出具收据,但房屋建成后陈并未得到房子,陈认为运朝公司的行为应双倍返还其定金1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运朝公司辩称收到陈交来定金6万元并开具收据无异议,但每套房的定金为15万元,陈未补足剩余定金9万元,故请求驳回陈的起诉,定金6万元不予退还。
定金是实践合同。交付的定金低于约定的定金,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
风险防范:举例说明:经双方约定,定金数额为XX元,今收到甲交来的定金XX元,特此说明。假如一方仅交付部分定金,尚余部分未能交齐,则可在收条中说明"尚余XXX元未交纳,在X年X月X日前交齐剩余定金XXX元。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点:
不安抗辩权
(六) 一物二卖的风险点: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房二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顺序:
一、办理所有权登记
二、办理预告登记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交付购房款、添附并直接占有
五、交付购房款、未添附,但先行合法占有
六、先交付购房款
七、先订立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
在下列情形下,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一房二卖的案例分析:
李某与张某夫妇,因工作调离本地,决定将其手中的商品房卖掉。张某经人介绍找到一买家陈某,双方经协商,李某决定以6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次日,陈某将30万元送来。李某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权证是张某和李某的名字,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陈某再另付30万元。同年11月,张某从外地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经上涨,找到陈某,要求增加8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不同意,张某便在同年12月以68万元,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与王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王某找到陈某要求其搬走,陈某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张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他并不知情,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试分析此房的归属问题?
如果在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只要其不具有侵害前买受人债权的恶意,或者不具有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即使其已知该房出售给他人,原则上其登记的效力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除非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王某明知李某已将房屋出售给原告陈某,并已交付,但为了不使陈某得到该房屋而与张某恶意串通,以故意损害陈某为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并抢先登记,只有这样,王某虽已登记,但其登记也应撤销。如果是这样,王某不仅要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而且还因故意侵害陈某的债权而应承担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
但本案中,王某并不具有损害原告利益的故意和目的,王某付出比原告更高的价格买入房是正当合法的交易行为,陈某虽已占有房屋,但仍不能享有房的所有权,其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应该解除或无效。陈某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并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合同审核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意义:
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1.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
2.沟通一下假设可能发生的情况,有助于发现一些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3.查看企业的类似合同。通常情况下,企业保留着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
4.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做审查修改。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
(二)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
审查合同最难的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对一个领域内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这个领域内专业程度高低的标准。
如何寻找合同的关键风险点呢?
(1)通过网络搜索关键风险点;汇总、归纳
(2)通过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寻找关键风险点;
(3)通过合同范本对比,来寻找关键风险点。
(4)组建合同审核团队,发挥成员专业优势。
(三)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合同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不是一回事。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如果企业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当然,所有的约定也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实际可履行性。
如果企业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争取公平条件外。当企业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应当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
企业市场地位太强或太弱,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
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修改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
合同签订的技巧:
1.撰写合同都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简洁、明确。短句子比长句子让人更容易理解。
2.内容集中,不要东拉西扯,一段说明一个意思,不需要在合同中重复陈述。
不要遗漏重要条款:放一个便笺簿在手边,以便记下需要添加的条款。
合同内容过细,过复杂,可能会引起交易成本的增加和灵活程度的降低。
3.尽量用主动语态而不用被动语态。
4. 一组名词前有一个修饰语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个修饰语是修饰两个名词还是仅仅修饰第一个名词。如果是修饰两个词,可以用排比的手法分别在这两个词之前加上修饰语,防止歧义。
5.保持用词一致性。
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如果你想用“货物”来指整个合同的标的物,就不要时而称它们为“货物”,时而又改称它们为“产品”。在整个合同中,对合同一方只用一个别称,要上下文统一。
6.写数目时要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拾(10)。防止人为篡改。
7.如果你想用"包括"这个词,就要其后加上"但不限于......"的分句。除非你能够列出所有被包括的项。
8.在合同中加入管辖地、争议解决方案、律师费等条款。一旦合同引起诉讼,就为诉讼做了准备。(约定由违约方支付律师费,未约定,法院不支持)
9.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能会理解合同中某些专用术语,但如果涉及诉讼,法官却可能不清楚。
合同签订的原则:
1.要有搭档,不孤军作战
合同谈判,其实也是双方博弈的最后时刻,可能会用上各种手段,威逼利诱,打感情牌,经常还要有人唱白脸,有人唱红脸,虚虚实实相互配合。
一个团队参加谈判,一个人谈的过程中有遗漏,其他人可以补充,如果有说错,其他人也可以纠正过来。如果一方谈判代表只有一人,有的时候缺乏转圜的余地。
2.关键人物是否到场,往往是合同能否顺利达成的重要风向标
不同情况,要安排不同人员参加谈判。如果希望谈判尽快成功,就让双方有决定权的人都参加。
如果不想立即谈成的话,或者谈判有难度的话,就让有决定权的人暂不到场。合同谈判往往涉及很多利益的博弈,在对方条件满足自己目标之前,不轻易表态,派没有决定权的人“打太极”还是很容易的,不管谈得怎样,都有转圜的余地。
3 .谈判是个体力活
很多大的项目合同,往往都是从下午开始谈的,更有好多是从晚上开始谈的。
刚开始谈合同的时候,通常都会为一些小问题纠缠很久,有的时候甚至是干耗着。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人开始疲惫了,对事情就不会那么坚持与执着。几个小问题花了几个小时,很多大问题可能就在最后半小时之内敲定。要提前做好准备,熬到最后就是胜利。
双赢的合同,对双方都有利的合同才会长久
例如: A公司资金充足,投资受限制,投资收益不足2%,其供应商资金非常紧张
原来给供应商的账期为90天,与主要供应商沟通,账期改为10天,折扣3%,年化收益率12%
重大合同签署要有仪式感
第一类 农业相关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查看全文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
查看全文(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查看全文
您好!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