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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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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出台背景及基本概念

出台背景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试点范围

全电发票与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的区别: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特点及优势

全面电票特点: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

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三、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解析

开具金额总额度:

案例1 试点纳税人C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已开具发票金额700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0万元。

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750万元。如果C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C公司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C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申报月初至申报时间点的额度:占用本期额度,同时只能在上期剩余额度内开具。

案例2 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2月28日已开具发票金额5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万元。

3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3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3月无需完成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3月1日后剩余可开票金额为10万元(即3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3月1日至31日,D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8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2万元。

4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4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D公司于4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4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2万元。

4月1日至6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万元,则4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发票开具限额采用“新票新办法、老票老办法”的管理模式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沿用现有管理模式,即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乘以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得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当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全电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全电发票淡化增值税专用票与普通发票之间的界限

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实施,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将与全电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系统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纳税人初始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和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受其统一控制。离线开票总金额占用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调整

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系统自动调整

临时调整。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首次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按照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为纳税人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临时调整每月只触发一次。

定期调整。系统依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开具金额总额度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动在每月1日对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案例5 纳税人G公司,2022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G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5月,G公司销售额激增,至5月20日,开票累计金额达到600万元(超过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G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系统自动调整

不定期调整。纳税人的类别发生变化或出现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即每月实际开票金额均超过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情形的,系统将自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则调整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

案例6 纳税人H公司,2022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H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3、4、5月,H公司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800万元、820万元、860万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扫描风险无问题后,自6月起将按照相应的计算规则, 把H公司的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840万元。

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人工调整

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案例7 纳税人I公司2022年5月销售额激增,系统为I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I公司本月开票需求。I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属实后,相应调增I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红冲及风险防范

全电发票红冲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红冲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1.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

案例82021年12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J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1年12月5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K公司(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现该张发票还未被K公司在12月勾选抵扣,也未入账。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案例9 2022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L公司(试点纳税人)为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L公司在2022年4月18日已为M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M公司对该发票未勾选抵扣也未入账,L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无需M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L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2.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

案例10 2021年12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勾选抵扣。2022年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财务人员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选择冲红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冲红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完成确认后,系统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红冲的注意事项:

1.试点纳税人累计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蓝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2.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蓝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

红冲金额&开具金额总额度

案例11 试点纳税人Q公司,2022年1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1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月6日冲红2021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月7日冲红2022年1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月8日剩余的可开具发票金额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冲红50万元=700万元)。

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冲红2021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计算。

五、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其他涉税问题

全电发票交付方式

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交付;

全电发票入账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纳税人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2.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查验、确认途径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常见问题

1.纳入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纸质发票仍按照原有规定管理。

2.《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吗?

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后,从事机动车(含二手车)业务,暂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上述三种发票的,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全电发票对财务带来的影响:

第一, 带来发票流转形式的巨变。

第二, 带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档案形式的巨变。

第三, 带来企业流程的巨变,促进流程与组织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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