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减税降费专栏】
1088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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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我公司下月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这月就取得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专用发票可以下月认证抵扣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9号)
适用于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状态,但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未按简易方法交过增值税的纳税人。规定是可以抵扣的,但是有些地方这样的增值税专发是不能正常做认证的,可以把发票退回,让开票方重开。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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