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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退货税务账务应该这样处理

日常经营中,企业难免遇到各种突发情况,例如货物与约定不符导致退货等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财务人该如何对这笔账务进行相应的处理呢?既然有买卖自然就要为购买方开具发票,那么退回货物的发票又该如何处理呢?

退货商品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与退还商品是否已经确认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小编用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例】

小胡公司收到两笔退货,A公司退回的商品尚未确认收入,价值150 000元;B公司退回的商品已确认收入,价值240 000万元(不含税),其成本140 000元,则小胡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A公司(未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   150 000

贷:发出商品        150 000

2.B公司(已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 400

贷:银行存款       278 400

借:库存商品   14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0 000

关于退货的账务处理办法我们已经清楚了,那么关于税务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当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由此可见,当月发生的退货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后,检查其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如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即可。

跨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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