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享受月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1320★疑 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自然人?自然人能否享受月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 复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按期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适用该优惠政策。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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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 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4.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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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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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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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残疾职工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工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5.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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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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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
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至第3行相关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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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利费支出应是对企业职工“医、食、住、行”方面的福利性质支出,核算范围应按照〔2009〕3号第三条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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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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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范围按照财建〔2006〕317号文内容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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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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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培训费是职工教育经费中的一部分,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8%的限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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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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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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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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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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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稽查查补收入也应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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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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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数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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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12%,超出部分准予在三年内结转 3.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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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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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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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3.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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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企业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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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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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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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借款合同 3.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4.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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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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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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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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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投资方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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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
补充医疗保险 |
2.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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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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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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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工种范围参考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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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保险费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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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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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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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低于10年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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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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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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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低于3年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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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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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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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融资租赁: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至7行相关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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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1.1起,全部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购进的生产经营与研发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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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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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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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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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以上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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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3.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加计扣除: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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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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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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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设备可一次性扣除;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 3.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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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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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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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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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年内可追溯调整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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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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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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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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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其他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以下不属于研发活动,不适用该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以下行业为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该政策: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5行至28行相关栏次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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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且用于基础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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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3.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扣除 4.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得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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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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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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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 3.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三条 4.金融企业发生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按损失申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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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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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五级分类比例提取 3.金融企业发生此类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按损失申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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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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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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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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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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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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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超过5年 3.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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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8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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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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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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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出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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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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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直接扣除 3.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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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疑 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自然人?自然人能否享受月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 复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按期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适用该优惠政策。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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