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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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1、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2、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三)《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有何关联?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准则与制度有何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2、《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3、《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二)规范目标不同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3、《企业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企业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三)规范形式不同
1、《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2、《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四)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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